第三卷 第二十八章 回家想怎么吃都成

“没有,我从来没有喝过酒,那天是第一次,我是后来才知道我喝了酒的,刚开始施惠骗我说是果汁,我相信了,就喝了一大口。喝下去之后发现有些不太对劲儿,她才告诉我这是酒精浓度很低的果酒,不会有事儿的,我不想再喝了,不过在她的劝说之下又喝了两口,总共也就是一般高脚杯三分之二的量。”

“我说不能开车,她说这么一会儿酒精早就在体内分解了,所以我还是听了她的话,帮她把车开回去了。”

“你跟施惠是什么关系?”

“反对,这个问题和起诉书内容同样没有关联性。”

“被告人高哲的行为系因被害人施惠的请求,被告人高哲会答应被害人施惠明显不符合常理的请求,证明被害人施惠和被告人高哲的关系是为了说明报告人高哲没有杀害被害人施惠的故意。”

“辩方可以继续发问。”

“被告人高哲你和被害人施惠是什么关系?”

“她是我父亲的女朋友,他们马上会结婚。”

庭下更是一片哗然,好像洞悉了什么不得了的真相一样,除了当事人及其亲属,所有人都是一副看好戏的嘴脸,叶蓁蓁心理更是满意了几分。

“报告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请公诉人举证。”

“首先是物证,被告人高哲案发时所驾驶车辆的照片,被告人高哲案发时驾一辆红色玛莎拉蒂……”

“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没有。”

“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对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

……

“被告人有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的吗?”

“有,由我的辩护人帮忙提交。”

“报告审判长,这是我的当事人高哲的精神鉴定情况,这份鉴定结果可以证明我的辩护人有病理性醉酒的情况,出具鉴定报告的是四九城具有鉴定资格的a大医学院附属精神疾病研究所,鉴定人亦具有鉴定资格,整个鉴定过程合法有效,鉴定结果合法有效。”

“对于以上证据法庭会综合评议,还有其他证据么?”

“下面是证人证言……当事人高哲父亲高鸿轩先生的证言表明我的当事人高哲在此之前从未饮过酒。”

“……上述证人证言均可表明,我的当事人高哲除在案发前被被害人施惠有意欺瞒且不断劝导的情况下有少量的饮酒情况外,我的当事人高哲并没有其他的饮酒行为,即我的当事人对自己病理性醉酒的情况并不了解。综上我的当事人的行为应该定性为交通肇事而非故意杀人。”

“法庭会根据辩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型评议,辩方还有其他证据吗?”

“报告审判长,辩方证据已出示完毕。”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环节,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注意在法庭辩论环节,双方的辩论焦点应当集中在法庭调查环节提供的证据上。”

“在法庭调查环节,辩方提出了被告人高哲的行为系因病理性醉酒,构成法定的阻却事由,但是忽略了被告人高哲在饮酒后驾车本就属于违法行为,正是因为被告人高哲放任了自己危险驾驶的行为,才会造成被害人施惠死亡的危害后果,放任的故意也是故意,因此被告人高哲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而非交通肇事。”

“现由被告人高哲作自行辩护,被告人高哲你也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你的辩护人先行辩护,你做补充辩护。”

“我申请我的辩护人为我辩护,我做补充。”

“现在被告人高哲的辩护人可以进行答辩。”

“我的当事人高哲的酒后驾车行为的确不对,但是假设我的当事人高哲并没有病理性醉酒的情况,他当时的饮酒量并不会造成什么影响,在控方提供的证据中亦有关于我的当事人高哲开车离去的时候精神状态的描述,我的当事人高哲驾车离去的时候,神志清醒,并没有明显的醉酒症状,足以证明我的当事人不是明知自己神志不清醒还要驾车。”

“我们在得知我的当事人醉酒这一情况之后,我们找到了拥有鉴定权的机构和鉴定人,对我当事人和其他证人的描述中,我当事人当晚的饮酒量分解时间进行了实验,结果证明一个从未喝过酒的人在饮了和我当事人同样多的酒精含量极低的酒之后,并没有明显的生理反应,酒精在体内分解的时间只需要一个小时。我的当事人在饮酒过后逗留了一个半小时才开的车,所以我的当事人不存在放任自己精神状态不好的情况下开车的故意。同样在控方提供的视听资料中显示,我的当事人高哲从车上下来时面色酡红,眼神迷离,这是典型的醉酒症状,说明我的当事人高哲在案发时处于意识不清醒的状态。病理性醉酒和生理性醉酒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即病理性醉酒患者只需要少量的酒精刺激,就会出现不成比例的兴奋和攻击性行为,这是无意识的。”

“被告人高哲你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我开车的时候很清醒,但是在开车的过

程中我停下来接了一个电话,这个电话是施惠打来的,她让我去接她,我答应了。我当时觉得口干舌燥,问她车上有没有水,她说车里有没有开过的饮料,我喝了半瓶。饮料味道有点儿怪,但是我没有在意,因为平时我和基本不喝饮料,只当是我不知道口味。喝了饮料我就继续开车去她说的地方,但是后来我感觉头有点儿昏,想停车但是我控制不住车子,后来又发生了什么我就不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