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委托

四岁的松田真实

照片中的圆脸女童身穿红色上衣,头发乌黑,戴着一顶小红帽。她应该正在参加运动会,表情有些紧张。

在另一张照片中,她戴着一个报纸叠成的头盔,望向镜头的眼神满怀信任。旁边是一面鲤鱼旗,应该是在端午节[1]那天拍的。这张照片拍摄不久后,一九九〇年五月十二日,这个年仅四岁的大眼睛女孩永远失去了未来。

自从开始采访,我就无数次地端详这些照片。这是我与女孩的唯一交集。她是个怎样的孩子?说话声音什么样?喜欢什么游戏?我都不知道。我很想去采访她的亲人,却连他们住在哪里都不知道。

我在北关东的案发地待了一个月,忙于“足利事件”的同时,也不忘对另外两起菅家已经供认却不予起诉的案件展开调查。他明明供认了三起案子,为何只起诉了一起?我询问了当时的一位侦查员,他站在玄关低声回答:“唉,菅家太可怜了,三起案子都起诉的话,就得判死刑了……”可如果真的是他杀害了三个年幼的孩子,判处死刑不是罪有应得吗?侦查员没底气的语气令人生疑。

最初发生的案件是一九七九年的“福岛万弥事件”。当时,五岁的万弥在市内一个神社失踪。人们再次发现她已经是六天之后。在渡良濑川河岸搜查的警察发现芦苇丛中有只旧帆布背包,包口微开,露出一个孩子的脚踝。那就是福岛万弥。她只穿着内衣,无外伤,是窒息死亡。

我先去了福岛万弥失踪的八云神社。神社内立着一棵高大的银杏树,绿意盎然,十分幽静。当时的福岛家与神社比邻,但二十多年以后的今天,福岛家早已被拆,成了一个停车场。我不知道他们搬去了哪里。

我在周围到处打听,不一定有用,可这是唯一的办法。我走进一家餐馆,老板虽然不知道他们的新住址,却告诉我一个新的消息——小万弥的亲戚常来这里用餐。我找到了小万弥亲戚工作的地方,跟他见了面。

对方直截了当地拒绝了我:“万弥的家人已经不想再提这件事了。”我仍然恳求他转告万弥的父亲。后来万弥的父亲总算答应接受采访。我心里很清楚,事情已经过去太久,这次采访可能不会有什么收获。但为了不让这一丝微弱的线索中断,我还是做了万全的准备。

万弥的父亲福岛让依然清晰记得最后见到女儿的情景。

一九七九年八月三日中午,福岛先生从工作单位骑自行车回家吃饭,在八云神社看到了独自靠着围墙的万弥。神社内院一直是她的游乐场。万弥一见到父亲,立刻展露笑颜。福岛先生跟女儿说了会儿话。

“我跟她说:‘万弥,要吃饭喽!’说完我就进屋了。那是我最后一次见她。万弥当时笑眯眯的。那时我要是把她带回家该多好啊。”福岛先生十分悔恨。

案发后的第十三年,有警察来联系他。“警察告诉我,一个叫菅家的男人被逮捕了,他招供了关于我家孩子的事情。那个年长的刑警对我说:‘太好了,抓到凶手了。’可之后到底发生了什么,再没有人告诉我。”

对家属置之不理的情况在日本刑事案件中一直很常见。

我问福岛先生如何看待足利市发生的三起杀童案。

“这么一个小地方,会对小女孩下手甚至杀害她们的人不可能有很多。怎么会有人毫无人性地做出这种事呢?”说完他深深叹了口气。

万弥的母亲已经亡故。

警察当时拿走了好几张万弥的照片,说用于办案,至今仍未归还。家里仅存的一张照片上,眼神有些落寞的万弥有张圆圆的脸,与父亲长得很像。

“她笑起来很可爱,是个很活泼的孩子。”福岛先生有些失神地说。

“福岛万弥事件”发生后的第五年,即一九八四年,五岁的长谷部有美在被家人带去的弹珠游戏厅里失踪了。那天下午五点之前,母亲还见到有美在游戏厅门口玩耍,之后便下落不明。现场既无目击者,也无人听见哭喊声。一年零四个月后,有美在距离游戏厅两公里外的一块农田中被发现,彼时她已经成了一具白骨,死因不明。

小有美的父亲站在玄关看着我的名片,低头说道:“事到如今你还想问什么?我们当然不会忘记这事。听警察说,凶手抓到了。他们做得很好。我们虽然恨凶手,可带有美去游戏厅的是我们,我至今仍十分自责……”

发现有美遗体的那块农田的主人十分同情有美的遭遇,在田间种了桃树,每年春天,桃树总会开出艳丽的粉色花朵。

菅家在审讯时供认了万弥与有美的案件,之后却翻供了。两起案件最终不予起诉。

然而,当时警方召开的记者见面会与媒体报道却深深影响了民众的判断。我在足利市街头采访时,发现大多数人都相信这三起案件已经全面侦破,甚至部分家属也深信不疑。

唯一被起诉的“足利事件”是如何审判的呢?

一九九二年二月,宇都宫地方法院进行初次公审,菅家承认全部起诉内容。同年十二月的第六次公审,他却推翻了之前的供述。“审讯的刑警实在太可怕了,我就说了谎。”面对菅家在公审中的一百八十度大转变,他的辩护律师都乱了阵脚。

到了这个阶段,自供加物证的双重证据保障已失其一,可是供述调查报告并不容易推翻,连辩护律师都质疑菅家的否认是为了寻求减刑。翌年一月的第七次公审中,辩护律师提交了一份菅家再次承认供述内容的上申书。

我一向认为“上申书”这类定义不明的文件不可取。明明没什么法律依据,大家却认为它是“自己主动向上级机关提交的证明”,仿佛在告诉大家:“无人逼迫,我是主动说明情况的,这就是证据。”

可是,提交了上申书的菅家在六月的第十次公审中再次否认了供述。

即便如此,侦查人员坚信不疑的物证——DNA型鉴定——仍然是难以攻克的高墙。

“DNA型鉴定”到底是什么?坦白说,此前我也一窍不通。当听到警察说,“通过DNA鉴定,凶手在现场残留的血迹与嫌疑人一致……”,我就会认为“嫌疑人一定是凶手”,对“DNA鉴定一致=凶手”的公式深信不疑。

其实,这种认识大错特错。

请大家注意,我在上文提到的是“DNA鉴定”,而非本书一开始便多次出现的“DNA型鉴定”。加上“型”字是有意义的。因为这种鉴定形式就像血型鉴定,以型号分类,即按DNA型将人们分组,再进行识别。

如果一个人的DNA型与凶手相同,只能说明他有可能是凶手,因为其他人也有可能是同一型号,不能断言“他就是凶手”。大家总以为DNA型是侦查工作的直接证据,实际上并非如此。与血型相比,DNA型的种类更多,型号一致无法指认凶手,但只要当中有一点差别,就是证明清白的关键。也就是说,DNA型鉴定结果只能作为无罪而非定罪的证据。

另外,“DNA几乎一致”这样的报道本身就是错误的。最终结果只能是一致或不一致。

我拜访了大学教授、DNA型鉴定专家以及熟知相关知识的律师,查阅了艰涩难懂的专业书籍,才终于厘清了“足利事件”DNA型鉴定的前因后果。

“足利事件”的DNA型鉴定是在案发的第二年,即一九九一年实施的。

凶手的样本是前面提到的被害人衣服上附着的精液,对照样本是菅家丢弃的纸巾上的精液。

县警察局将这两个样本交给警察厅的附属机构科警研进行鉴定(顺便说明一下,另一机构科学搜查研究所,即“科搜研”,则是日本各都道府县警察局的附属机构)。当时被调到栃木县警察局担任本部部长的山本博一,在“一一七号”事件中,就是通过DNA型鉴定确认被害人身份的,因此他非常信任科警研的DNA型鉴定。

科警研在“足利事件”中采用的DNA型鉴定方法是“MCT118法”。这是科警研自主引进的方法,如今已不再使用。我择其要点简略说明此法。

人体细胞中有个细胞核,内部存在DNA。DNA遗传自父母,由碱基构成,碱基的排列结构因人而异。通过查明该结构重复的次数,便可完成个人识别,这项技术就是DNA型鉴定。而要实施鉴定,用普通的显微镜是办不到的。为了观察DNA,科警研使用了电泳装置。这个装置中最关键的是被两块玻璃夹着的果冻状物质,即聚丙烯酰胺凝胶(Polyacrylamide Gel),简称“凝胶”。

鉴定时,先从血液等人体样本中提取DNA。但提取的量不足以用来鉴定,需要通过“PCR增幅”技术让目标DNA数量增加,再用吸管将增量的DNA滴在凝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