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在现场的一对地藏石像
我在九州。
福冈县朝仓市的八丁峠是一条鲜有车辆通行的山道。寒冬的天空阴沉沉的,纷飞的雪花落在我的夹克上,能听见微小而清脆的声音。
这是“饭塚事件”中发现两个小女孩尸体的现场。
当初,一直关注这起案件的我听到久间被执行死刑,十分愕然。时间也未免太凑巧了。与“足利事件”不同,此案已经无法再鉴定DNA型,因为现场发现的样本已全部用于科警研的鉴定中。
不过,除了DNA型鉴定,这个案子还有其他证据。因此我来到了现场。
我有种很强烈的预感,如果不实地采访调查,就无法找到我想要的真相。
距离案发已经过去二十年了,现场没有什么有价值的证据。大雪下个不停,覆盖了这段曲折的山路。目之所及,一片雪白。
我发现了一个生锈的橘色弯道反光镜,从它旁边下到杂树林中。根据我之前的调查,抛尸地点就在这条林间小道的尽头往南九米左右。我穿了登山靴,可脚下还是不住地打滑。我调整好姿势,继续往下走,绕到一块巨大的岩石背面,猛然一惊。
那里有一对小小的地藏石像。
石像立在长满青苔的岩石下,上面的人脸圆圆的,双眼紧闭。这一方小天地守护着地藏石像不受飞雪侵扰,得以安然地并肩而立。一想到这对地藏石像出现在这里的原因,我心里堵得慌。
忽然,不知从何处传来了维尔纳《野玫瑰》的旋律。大概是山脚下的有线广播。
我在悲伤的旋律中对着地藏石像合掌祭拜,心想,脚下那片冰冷的斜坡,就是两个小女孩被抛尸的地方吗?
我必须收回之前说过的话,现场并非什么都没有留下。年幼的女孩被夺走生命的伤痕,清晰地印刻在这里。
案件发生在一九九二年二月。被害人是饭塚市一年级的小学生,两人在上学途中被人带走,下落不明。第二天,人们在八丁峠发现了她们的尸体,又在三公里之外的S弯道旁的低洼地里,发现了两人的遗物——黄色的伞、绿色的鞋子、红粉相间的书包。书包还泛着光泽,像新的一样。
两年后,嫌疑人久间三千年被捕。他很早就被锁定为侦查对象,因为有人在案发现场目击到了他的车。
八丁峠在远离市区的深山中,因此可以推测凶手是开车来的。福冈县警方耐心地找寻目击者,终于找到一个男人,他说看到一辆商旅车曾停在发现被害人遗物的现场附近。这份证词表示,那辆商旅车的车身呈深蓝色,后轮是双胎。根据这些特征,警方认定该车型是马自达邦戈;又从后车窗贴着黑色薄膜等细节判断,目击者看到的是久间的车,便传唤了久间。
久间否认犯罪,可警方有现场勘查的证据,而且久间没有不在场证明。警方要求久间提供自己的头发样本。
当时科警研已经在被害人身体及现场树枝上提取血迹,实施了DNA型鉴定。他们采用的正是标记物有缺陷的MCT118法。检测结果显示,从血迹中检测出的非被害人DNA型与久间一致。
然而,警方没有逮捕久间。
与菅家的案子不同,这起案子里没有久间的自供。警方大概认为,仅凭目击证词与DNA型鉴定无法进行公审。
可即便如此,警方依然没有放过久间。他们持续监视久间的行踪,拿着他的照片在周边走访调查。久间十分愤怒,这根本就是把他当成了凶手。为此他跑去警察局抗议。
双方甚至发生过剧烈的肢体冲突。久间与警察扭打成一团,用园艺大剪刀将警察刺伤,这事当时还见了报。报上说,便衣警察在久间住所附近的车上监视他,久间便走过去问他们是谁、从哪儿来,最后还袭警。久间因伤害与暴力行为被捕,交了罚款才了事。
为何警方会紧咬久间不放?就因为他的车子与凶手的极其相似吗?
不,是因为久间有段过去。
一九八八年,饭塚市发生过一起女童失踪案,失踪的女孩叫小I。小I与“饭塚事件”的被害人在同一所小学读书,案发时也刚上一年级。有人曾目击到小I失踪前不久在久间家中玩耍,当时警方就已盯上了久间。因此,到了“饭塚事件”,警方又怀疑起久间。
警察厅刑事局长曾到“饭塚事件”的现场视察。在福冈县警方看来,这已经成为警察厅关心的重大案件,现场弥漫着“必须破案”的紧张感。
案发七个月后,久间将自己的马自达邦戈折旧卖出,换了辆新车。警方扣押了那辆马自达邦戈,一年后,在车内发现与被害人一致的O型血血迹与尿痕。而且,被害人衣物上附着的纤维与车内座椅的布料一致。
DNA型一致、有目击证词、车内发现血迹、座椅布料纤维一致,证据齐全。于是警方逮捕了久间。
久间被捕后一直否认罪行,一九九九年,法院下达了死刑判决。
福冈地方法院认为检方提交的证据全部是间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实施了犯罪,通过间接证据证明的每个事实,都无法单独拿出来断定被告就是罪犯。”但另一方面,抛尸现场鉴定出了与久间一致的DNA型,故法院认为,“综上,关于本案被告是罪犯一事超出了合理的质疑范围,可以认定其为罪犯。”
久间提出上诉,福冈高等法院认可一审判决,于二〇〇一年十月做出死刑判决。关于DNA型鉴定的可信度,法院引用了“最高法院平成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决定”,认为可以信任MCT118法鉴定。
二〇〇六年,最高法院确认执行死刑。
二〇〇八年秋天,执行死刑。
我之所以对“饭塚事件”的采访犹豫不决,是因为无法实施DNA型再鉴定,以及若干证据都直指久间。我周围的记者中有不少人认为久间有罪。上网搜索这起案件,立刻会弹出“饭塚事件”的词条,里面引用了判决书,详细地列出了每条证据(于二〇一三年十月搜索)。
比如,目击证词是这么写的:
五名目击者的证词清晰地描绘出凶手作案的车辆特征,如后轮为双胎、车窗上贴着黑色薄膜等,久间拥有一辆相同特征的车。
“足利事件”的DNA型再鉴定结果确认不一致之后,“饭塚事件”的词条上强调,“饭塚事件”的证据并非只有DNA型鉴定。
有不少报道对MCT118法鉴定的可信度产生怀疑,可是,本案判决中,DNA型鉴定的证据效力极弱,因此,“足利事件”的再鉴定结果并不影响本案的判决。
大部分人也会这样认为吧。虽然没有自供,可是有五名目击者提供证词,还有血迹、纤维等物证,以及久间诱骗小女孩回家、袭警等前科,他早已给人留下了恶劣的印象。
侦查机关一口咬定此案与“足利事件”完全不同。“足利事件”再审前,报纸上出现过这样一篇报道:
前检察官很明确地说:“‘饭塚事件’与‘足利事件’虽然相似,证据链却不同。‘饭塚事件’中,DNA型鉴定只是间接证据之一,其他证据都是齐备的。”(《朝日新闻》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我记得很清楚,从确定死刑到执行死刑,时间间隔很短。
有人怀疑这么做是不是为了尽早封口,毕竟死刑的执行,就在“足利事件”有望实施DNA型再鉴定的报道发布后不久。
在二度走访的我看来,事情没那么复杂。
当时检察厅根本没想到,数月之后“足利事件”的DNA型再鉴定会得出不一致的结果,某所属机关法务省估计也毫不知情。在我的采访中,检方相关人员都认为久间有罪,如果检方能意识到MCT118法会出问题,就不会去执行死刑了吧。
执行死刑一年后,久间的妻子与辩护团向福冈地方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在此之前,从未有过执行死刑后再审的先例。
福冈地方法院位于福冈城址内。护城河里开满了莲花,灰色的夜鹭飞翔其间。非公开的再审申请庭审在此进行,法官、检察官、律师也在这里多次举行三方协商会议。
我采访了辩护团的德田靖之律师。
“我们曾以‘准备再审’为由,在监狱与久间见面。久间在写给妻子与监狱管教员的信中坚称自己无罪,是清白的。这些信件都会被检阅,因此,福冈监狱对再审申请的计划是知晓的。不知为何会变成这样……我认为再审被人为阻止了。”
一般来说,即便死刑判决已经下达,如果处于再审申请期间,也难以执行。
久间似乎也认为自己还有时间。在执行死刑的两个月前,他曾给市民团体写过一封信,信中说道:“真相只有一个。我是无罪的。”“我被不当逮捕,面对警方的拷问,我一直主张无罪,因为我相信法院能认清事实真相。可一次次的死刑判决,已经让我对法院失去了信心。”
法务省会定期开展死刑犯的现状调查,调查单中有一栏专门记录再审申请的动向。难道监狱没有向上级报告久间已提出再审申请的事吗?
在死刑执行后的记者见面会上,法务大臣森英介听到记者问是否知晓久间已经提出再审申请一事时,不由得瞪大了双眼,毫无把握般猛翻手头的资料,然后从中抽出一张,大声朗读起来:“关于此事,如果公开表态,会伤害到死刑犯家属以及被害人家属的心情,因此无可奉告。”
森大臣的回答让我想起免田的话:“再审申请成功时,你知道检察官是怎么说的吗?他说,老是让死刑犯活着,才会发生这样的事……”
那么匆忙地执行死刑,背后或许另有隐情。
我这趟九州之行是想搞清楚,科警研的MCT118法鉴定是否在“饭塚事件”中发挥了作用。调查后我发现,在这起案件中,凶手DNA型试样的状况比“足利事件”的还要恶劣,鉴定难度更大。
案发现场采集到的血液并非只是一个人的,科警研认为,鉴定的试样是两个被害人与凶手的血液混杂在一起的“混合血”。这种试样的鉴定,即便放在如今采用最尖端技术进行,也非常困难。
科警研从混合血中提取出DNA,用MCT118法实施了鉴定。结果凝胶上出现了数根条带,从中他们得到了被害人的DNA型与凶手的DNA型。
久间的毛发则是以其他凝胶进行的鉴定。
换句话说,凶手与久间的DNA没有同时泳动,无法直接比较条带位置,各个条带位置是用标尺读取后换算成数值的。科警研用这种方式判定凶手与久间的DNA型都是“16-26”,可这个标尺就是上文提到的有缺陷的123bpLadder Marker,很难不让人怀疑其可信度。
此外,我还得知了一件事。科警研的DNA型鉴定结果出来后,久间并没有立即被逮捕,反而是检方请了第三方再次进行鉴定,可鉴定结果却成了残留记录。
被委托的第三方是东京帝京大学医学部的石山昱夫教授。帝京大学得到的鉴定试样极少,除了久间的头发,还有分别装在四个塑料袋中的四根一厘米左右、淡褐色细丝状纤维。帝京大学认为数量过少,用MCT118法无法鉴定,便采用了线粒体法与HLADQB法。
结果,从纤维中检测出了两个被害人的DNA型,却没有检测出久间的DNA型。不仅如此,通过线粒体法还检测出与被害人及久间都不同的另一种DNA型。这个结果与科警研的鉴定矛盾了。
福冈县警察局是如何处理的呢?这次鉴定以福冈县警察局本部部长之名委托实施,却被认为由于送检试样过于微量,未能检测出久间的DNA型,鉴定书归为残留记录。
挖出警方这个秘密的是辩护团。辩护团得知帝京大学鉴定的存在后,要求检方出示鉴定书,并将其带到了法庭,可法院完全接受了警方的说辞,仅采用科警研的鉴定便下达了死刑判决。
“足利事件”中,日本大学医学部的鉴定结果被宇都宫地方法院驳回;“饭塚事件”中,帝京大学的鉴定同样没能得到采纳。两起案件的判决书中,都高度评价“拥有专业知识、技术、经验”的科警研技术官。可这么高的评价只给科警研妥当吗?我心生怀疑。科警研与大学之间一直开展人才交流活动。二〇〇八年任科警研所长的福岛弘文就曾就读于信州大学,指出123bp Ladder Marker存在缺陷。
除了鉴定技术,科警研的所作所为也让人生疑。
他们说,除去送到帝京大学的丝状纤维,剩余的试样都被用完了。这种试样用光、无法再鉴定的情况,本身就很有问题。
当初从现场采集回来的试样有五种,分别是从两名被害人身上采集的四种血液,以及现场树枝上附着的血迹。送检样本的照片显示,试样都是直径一两厘米的脱脂棉块,可送去帝京大学时,只剩四根丝状纤维。
在科警研一九九一年内部读物《用于侦查与鉴证的DNA型分析》中,关于鉴定试样的必需用量是这么规定的:“可实施DNA型分析的血迹量为2×2mm以上。”
“饭塚事件”的辩护律师岩田务说:“本案中有四个指甲盖大小的试样,这些量足够鉴定一百次了。”
为何“饭塚事件”会消耗如此多的试样,递交给法院的却只是一次的鉴定结果?这次鉴定的负责人与“足利事件”一样,是主任研究官S女士。
福冈县科搜研的一位技术官在供述调查书中写道:“虽然久间三千年是案件凶手的可能性很大,但为了补充科学警察研究所的鉴定,有必要请第三方机构实施鉴定,因此,委托帝京大学的石山教授用剩下的试样做了鉴定。”
技术官致电科警研的主任研究官S女士,要求返还试样。S女士回答:“我们这里剩下的量不够再做一次鉴定,你们不介意的话,就请拿去吧。”
在美国,为了日后可以再鉴定,会预留一些试样,这是DNA型鉴定的前提。如果科学实验的结果要成为定罪的证据,为了证明证据不可动摇,就必须保存试样。
日本《警察官实务六法犯罪侦查规范》中这样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鉴定血液、精液、唾液、脏器、毛发、药品、爆炸品等物时,尽可能不要全部耗尽试样,必须考虑今后再鉴定的需要,只使用一部分,剩余留存。
那四根丝状纤维就是科警研遵守这条规则的体现吗?一九九五年,S女士在福冈地方法院作为证人出庭,辩护律师问她:“如今的状况,是无法再鉴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