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作社,而扩大到象集体使用牲口和农具——特别是耕种公共土地和红军土地——这样新奇(对中国来说)形式方面的合作,和组织劳动互助组方面的合作。用后一种方法,大片土地可以很快地集体耕种、集体收获,个别农民一时农闲现象就不再出现。共产党做到每个人都不是白白得到土地的!在农忙季节里,采用了“星期六突击队”的办法,不仅所有的儿童组织,而且所有的苏维埃干部、游击队员、赤卫队员、妇女组织的会员、驻在附近的红军部队都动员起来,每个星期至少要有一天到田里劳动。甚至毛泽东也参加了这种劳动。
这里,共产党在播下集体劳动这一根本革命化的思想的种子——为将来实现集体化做初步的教育工作。同时,一种比较广阔的社会生活观念开始慢慢地渗入到农民意识的深处去。因为在农民中间建立起来的各种组织,是共产党称为经济、政治、文化三结合的东西。
共产党在这些人们中间所取得的文化上的成就,按西方先进标准来衡量,的确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在陕西北部的二十几个苏维埃化已久的县里,中国大部分地方常见的某些明显的弊端,肯定是被消灭了。而且在新区的居民中间也在进行大力的宣传,要在那里进行同样的基本改革。陕北已经彻底消灭了鸦片,这是个杰出的成就。事实上,我一进苏区以后就没有看到过什么罂粟的影子。贪官污吏几乎是从来没有听到过。乞丐和失业的确象共产党所说的那样被“消灭”了。我在红区旅行期间没有看到过一个乞丐。缠足和溺婴是犯法的,奴婢和卖淫已经绝迹,一妻多夫或一夫多妻都遭到禁止。
关于“共妻”和“妇女国有化”的谣言,一望而知是荒谬可笑的,不屑一驳。但在结婚、离婚、遗产等方面的改革,按照中国其他地方的半封建法律和习惯来看,本身就是很激进彻底的。婚姻法1里有这样的有趣规定:禁止婆婆虐待媳妇、买卖妻妾以及“包办婚姻”的习惯。婚姻必须取得双方同意,婚龄提高到男子二十岁,女子十八岁,禁止彩礼,到县、市、村苏维埃登记结婚的,发给一份结婚证书,不取任何费用。男女同居的,不论是否登过记,都算是合法结过婚,——这似乎排除了乱交——而且他们的子女都是合法的。不承认有私生子。
如果夫妻双方有任何一方“坚决要求”就可以到苏维埃登记处离婚,不需任何费用,但红军的妻子须得到男方同意才可离婚。离婚双方财产均分,双方都有法律义务抚养子女,但债务却由男方单独负担(!),他并有义务提供子女三分之二的生活费。
从理论上说,教育“免费普及”,但父母有义务借给子女吃穿。实际上,还没有做到“免费普及”,虽然教育人民委员徐特立向我吹嘘,如果他们在西北能有几年和平,他们在教育方面的成将会使全国震惊。我以后再来更加详细地谈谈共产党人在这一地区消灭文盲所取得的成就和希望做到什么程度,但是首先使人感兴趣的还是弄清楚政府用什么经费来不仅维持这样的教育计划,而且维持我称之为苏维埃社会的这个表面看来很简单但实际上却极其复杂的机体。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一九三六年七月保安重印)。
四
货币解剖(上)
苏维埃经济至少有两个基本任务必须完成:供养和装备红军,为贫苦农民济燃眉之急。这两个任务有一项没有完成,苏维埃的基础马上要崩溃。为了保证这两项任务的完成,共产党甚至在苏区初创之日起就必须开始从事某种经济建设。
西北苏区的经济是私人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原始社会主义的奇怪混合。私人企业和工业得到许可和受到鼓励,土地和土地产品的私人交易也得到允许,但有限制。同时,国家拥有和开发象油井、盐井、煤矿等企业,也从事牛羊、皮革、食盐、羊毛、棉花、纸张等其他原料的贸易。但国家在这些物品方面没有垄断专卖,私人企业是能够在所有这些方面进行竞争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的确进行了竞争。
第三种方式的经济是合作社,政府和群众合伙参加经营,不仅同私人资本主义进行竞争,而且同国家资本主义进行竞争!但这都是在一种非常小而原始的规模上进行的。因此,虽然在这样一种安排中,基本矛盾很明显,如果在经济上比较发达的地区,会招致辞破坏性的后果,但是在红区这里,它们却起着互相补充的作用。
苏区合作社运动的趋向显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共产党认为合作社是“抵制私人资本主义和发展新的经济制度的工具”,他们规定它的五项主要任务如下:“制止商人对群众的剥削;克服敌人的封锁;发展苏区国民经济;提高群众经济政治水平;为社会主义建设准备条件”——在这个阶段内,“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可以创造有力的条件使这一革命过渡到社会主义。”1
一面这些说起来很动听的任务中头两项实际不过是,合作社帮助群众组织自己的偷运队,作为政府的偷运活动的辅助。南京禁止红白两区之间进行贸易,但共产党利用山间小道,贿赂边境哨兵,有时能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