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
协议是这样的:
甲方:祁继。
乙方:骆时檀。
协议内容:
1,甲方和乙方结婚八年,分居八年,由于彼此没有感情,乙方要求离婚,甲方不肯。经长辈调解,甲乙双方达成共识,给这段婚姻一个机会,相约给彼此三个月时间相处。三个月后,乙方要是仍要离婚,甲方必须无条件同意。乙方在此申明,离婚后,乙方不要甲方任何财产,愿净身出户。
2,三个月内,甲乙双方必须共同生活。乙方不得擅自离境,法定规定的工作时间,乙方可以自由支配,业余时间,得配合甲方不定时出席一些重要宴会。晚上休息时间必须回家。乙方有义务陪甲方吃三餐。
3,所谓共同生活,不包括夫妻义务!
第一条是时檀写的,第二条,是祁继补的。时檀看到祁继附加的这条之后,二话没说,就加上了第三条。
“要是没有异议,把字签了,奶奶是见证人!”
协议一式两份,被打印出来,时檀二话没说就先把自己的名字给签上,那字体,绢秀之中带着凌厉之气。